所属类别:杂文
所属子类:时评
文章作者:杨宏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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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景水先生:你好!看到围城杂文网转来的“杨景水先生的原话”,我感到非常的震惊,我实在想不明白杨先生何以会产生被蔑视的感觉,既然拙作是纪实性辩论争鸣,自然应当尊重参与对拙作评论者的原话,杨先生的评论和有关文章都是公开发表过的,我再加以引用评说,怎么就成了对杨先生的蔑视呢?况且,我在《与杨景水先生商榷拙作观点》一文中,出于尊敬和礼貌,已经明确表示“事先未曾征得杨先生的同意,这一点还请先生见谅!”难不成再讨论之时还要再三征得杨先生的同意吗?如果杨先生果真这么看重自己的话语权的话,那么,你怎么在引用评论别人的观点指手画脚时,何以就不尊重别人的话语权呢?古语说得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点道理我想杨先生还是懂得的吧?而且更为可笑的是,杨先生竟然以此为由要求编辑删掉自己的话,这到底又是为了什么呢?如果说杨先生果真是怕被蔑视的话,那么我给杨先生一个建议,这就是――闭上自己的嘴!你没有初一,别人就不会给你十五!既有今日又何必当初呢?难道我尊重了先生的原话反倒错了不成?真真是奇也怪哉!如今,杨先生恳请编辑删掉自己的话语,编辑先生出于尊重也已经让你如愿以偿了,可你想过没有,话语可以被删掉,事实难道也就能一并被删掉了吗?我倒是觉得先生此举才真的是拿“蔑视”作践了自己一回!因为,如此做法,任谁都可以看得出来,不是别人在蔑视你,而是你自己在蔑视自己!我真的替先生感到不值啊。过去,喜杂文写杂文者都推崇这样一句话――杂文如匕首!我深以为然,而且还觉得一人之思想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只有通过辩论商榷等方式才有可能不断地得到完善。“我”可以手舞足蹈、指东话西,别人当也能激扬文字、说三道四;“我”可以责难别人、批评别人,别人也可以指责我等、批评我等,而且更有辩解的权利!难道先生不会是连这一点常识都不讲,在自己挥舞匕首伤人之时,还不允许别人辩解吗?这恐怕有点太过霸道了吧?杂文尊重的是事实,讲究的是公理。如果先生连这点勇气都没有的话,还是不要写杂文、不要评杂文的好。退一步说,如果先生觉得不写不足以平郁闷的话,那么,我倒是觉着先生该学一学文革时期的手法,把自己的话语写成语录,让别人照办就是了。不知先生意下如何?唉,我们的所谓讨论,真是一次可悲的讨论啊!最后再说一句话,如果此封公开信能够发表而且杨先生又能看到的话,还望杨先生不要再产生被蔑视的感觉了!!!杨宏潮200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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