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性规定上报三起案件有些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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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剑气如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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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要求,在10月底之前,其所属的17个地级市每市须选定3起房地产交易违法违纪典型案例上报省建设厅,进行重点督察督办。”(09月08日第一财经日报) 山东省认真贯彻中央精神,坚决查处房地产交易中的腐败案件的作法,值得称道。但是,细细体味一下每个市必须选定上报三起典型案例的规定,觉得有些不妥。 众所周知,腐败案件的发生,是不以善良、正直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是,各地因其情况不同,腐败案件的发生也是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和规律,有的地方案件多、案情大,有的地方案件少、案情小,有的地方案件发得明显,影响很大,有的地方案件发得隐蔽,影响很小。所以,统一规定每个市必须选定上报三起典型案例显然有失偏颇。 如果设想一下,有的市有影响的典型案例不止三起,那其他的典型案例就不需上报?就可以从轻处理?而有的市有影响的典型案例又没有三起,是不是就要从“矮子中选将军”?将一般违纪案件递补为典型案例?或是硬生生地找出三起典型案例来?只是这样一来,就会造成案件处理的标准失衡。在甲市属典型案例,在乙市又属一般违纪,在乙市属一般违纪,在甲市又属必须处理的典型案例。 法治精神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公平。同样性质、同样情节的案件应该是适用于同一法律条款,受到同样的处理。如果同样性质、同样情节的案件在甲市被判刑,地乙市不被追究,显然违背了公平的原则,违背了法治的精神,而这也是在查处腐败案件时为人诟病的一个话题。 子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实事求是是我们党始终追求和坚持的理论原则,也是我们党观察、分析和处理一切事物的依据。在查处房地产交易违法违纪的腐败案件中,也应坚持和贯彻这一原则。应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统一标准,对于情节相似、性质相同的腐败案件统一立案标准,统一督办查处,而不应硬性规定每市必须选定3起房地产交易违法违纪典型案例。 只有做到了统一标准,一样处理,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才能以法服人,刹住腐败歪风,赢得群众喝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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