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制造厂,你咋不把车轮设计在顶上?


所属类别:杂文

所属子类:闲谈

文章作者:朱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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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下午,洪司机在南宁市快速环道的大西南木材市场卸货出来后,因车轮带泥被城管拦住,并要处罚2000元。事发后,洪司机所在的河池某物流公司一直通过多方协调,但最终没有任何成效,反而使罚款数额被提高到了8000元。[据3月12日《南国早报》] >要说货车因为所拉货物沿途漏撒,污染了环境,市政单位对其进行罚款处理,也能讲过去,可这车轮就是在地上奔跑的,如同人穿鞋一样,要说不站一点泥土,几乎是不可能,车轮站咯泥土也要罚款,而且还不让人分辨,分辨不服就是“抗法”,罚款就可以一下提高4倍,怪谁呢?怪就怪那汽车制造厂家,你咋不把车轮设计到车顶上? >不说这种处罚条规合不合适,就说这种执法者的态度就让人难以理解,“态度“在某些执法者看来是很重要的,这个“态度”也关键在被执法者,我们的许多条规在制定上就有一些“妙不可言”,罚款“1000----10000元”,别看中间这个破折号,里面可大有学问,这个学问关键就是“态度”。 >比如这个从2000到8000元,按照南宁市西乡塘区城管大队办公室负责人说,他们在执法时具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当时对方能配合执法,处罚数额可以降低,但对方当时拒绝签字,被视为“抗法”,性质较为恶劣,所以处以最高限额的处罚。那就是罚你多少你就得认多少,“态度”好了,还可以再降,“态度”再不好,说不定还能往上加。 >如此大幅度的弹性条规,就能迫使一些被执法者“放正态度”,要想按最底限度处罚,那就要看被执法者用什么招了,也就是说,不管你用什么招,只要执法者高兴,你就能“少出点血”。如此,也就造就出了不正常的风气,说句严重的话,不少执法人员的腐败也就出在这个破折号上。 >被执法者对条规有疑义,理所当然可以辩解,即使在法律上还有律师存在,律师的存在也就是替被告人辩解,是正常而且合法的。在行政处罚上当然更可以辩解,不辩解清楚人家怎么能口服心服?现在怎么能将人家合理的辩解就扣上“抗法”的帽子,并加重几倍的处罚呢? >我们要建立法制社会,创建和谐的生活环境,在有些法律条规上,我们不仅要执法,要宣传,还要让人家被处罚的明明白白,这样也才能达到教育人的目的,如此执法,即使完全“合法”,不仅难以服人,更会让人生出许多怀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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