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输了再上诉


所属类别:案例分析

文章作者:2006-03-20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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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户诉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案3月15日开庭,张武称

3月3日,本报《天下保险》周刊理赔版刊登《保户就医未“实际支付”,中国人寿拒赔4900元》一文,报道了上海市居民张武向中国人寿提出医疗理赔申请。3月15日,法院开庭审理这一诉讼。

就此,本报《天下保险》律师顾问团律师、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李滨表示,“张武与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之间的理赔纠纷,实际上是医疗险的理赔纠纷。

从《保险法》的角度来讲,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保险法》第92条2款规定:医疗险及健康险属于人身险范围,而《保险法》第68条规定: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并不免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想要免责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免除责任,就要看保险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如果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没有注明:“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免除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显然也没有合同依据。

另一方面,在保险合同法理论上,医疗险属于财产险范畴。医疗险的保险标的并不是人的生命或是健康,而是被保险人因健康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出。

对于财产损失而言,显然应该适用财产险的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够因为第三人导致的财产的损失而获得双重的赔偿和保险金的给付,否则将会引发道德风险。

那么,保险公司以补偿性原则拒赔是否成立?对此,李滨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保险公司适用的拒赔理论并不被现行法律承认”。

此外,李滨表示:“在现行法律未被依法修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设计一些津贴性质的医疗险,由社保的保险消费者应该购买定额给付的医疗险,以避免不必要的纷争。”(张颖/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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